| 【发布机构】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广东省档案局 | 【 作 者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广东省档案局 |
| 【文件编号】粤知法[2009]91号 |
| 【文章来源】中山市档案局(馆) |
| 【 类 别 】法规 |
| 【发布年度】2009 |
| 【点击率】次 |
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档案局:
为进一步加强专利行政执法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科学管理水平,我们在《广东省专利行政执法文书材料归档办法》(粤知法〔2003〕57号)的基础上,修改制定了《广东省专利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迳报广东省知识产权局法制处或广东省档案局监督指导处。
附件:1.广东省专利行政执法档案盒封面式样;
2.广东省专利行政执法档案盒脊背式样;
3.广东省专利行政执法档案软卷皮封面式样;
4.专利纠纷案件卷内目录(正卷)式样;
5.专利纠纷案件卷内目录(副卷)式样;
6.假冒专利行为案件卷内目录(正卷)式样;
7.假冒专利行为案件卷内目录(副卷)式样;
8.行政诉讼案件卷内目录式样;
9.行政复议案件卷内目录式样;
10.强制执行案卷卷内目录式样;
11.专利行政执法档案案卷目录式样;
12.卷内备考表式样;
13.专利行政执法案件登记表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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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联系人:省知识产权局:刘嵘,联系电话:87685019;
省档案局:李彩香,联系电话:38749123)
广东省专利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专利行政执法档案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统一立卷归档方法,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专利行政执法档案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行政执法档案,是指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在专利行政执法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纪录。专利行政执法文书材料是专利行政执法档案的前身。
第三条 专利行政执法档案是专利行政执法活动的真实记录和历史凭证,是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应切实加强对专利行政执法档案工作的领导,提供档案工作必须的设施,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将专利行政执法档案工作纳入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发展规划。
第四条 各级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专利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接受上级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专利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的形成
第五条 各级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专利行政执法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工作,列入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以及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并形成制度。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完整、准确,保持有机联系,反映工作全过程。
第六条 专利行政执法的文件材料必须用A4规格纸张,并用碳素或蓝黑墨水等耐久性好的字迹材料印制、书写、签发,保证字迹清晰可辨、签字手续完备。
第三章 专利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的收集
第七条 凡是反映专利行政执法活动,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属必须归档范围。
第八条 办案人员在结案后一个月内,应认真检查整理全案的文件材料是否齐全准确。不齐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与本案无关的应剔除。
第九条 归档的专利行政执法文件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领导批示的除外),重份的材料应剔除。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的调解书、处理决定书、撤销案件通知书可保留三份,装入卷盒内备用。
第十条 下列专利行政执法文件材料可以不归档,由承办单位自行处理:
(一)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转办单、工作材料;
(二)内容相同的重份材料;
(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
第四章 专利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的整理编目
第十一条 专利行政执法的文件材料,由办案人员或指定有关人员负责整理。
第十二条 专利行政执法的文件材料,按年度、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每个案件从立案到结案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公文、函电等一律使用立案时编定的案号。
第十三条 专利行政执法的文件材料,应按照利于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分别立为正卷和副卷。
第十四条 专利行政执法文件材料的排列顺序,应按照行政执法程序的客观进程形成文件材料时间的自然顺序,兼顾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进行排列。具体排列顺序见各类案件卷内目录式样(附件4至附件12)。
第十五条 文件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应逐页编号。页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编写在有文字正面的右下角,背面的左下角。案卷封面(式样见附件3)、卷内目录、备考表(式样见附件14 )、封底不编号。
第十六条 卷内目录应按文件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一份文件材料编一个顺序号,卷内目录式样见附件4至附件12,立卷时根据案件性质选用相应的一种,并在目录的相应“材料名称”之后填上所在页次。属卷内目录所列范围之外的应归档材料,放在“其他”栏填写或归入“附书证”栏中。
第十七条 专利行政执法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长期两种。凡具有长远查考、利用价值的案件,包括属于典型的、重大的、以处理方式结案的、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为永久保存;其他案件为长期保存。
第十八条 案卷装订前,应对文件材料进行全面检查,破损或褪色的应修补、复制。订口过窄或有字迹的应托裱,纸张过大的材料应修剪折叠。加边、加衬、折叠均以A4规格纸张为准。需要附卷保存的信封,应打开展平加贴衬纸,邮票不得取掉。文件材料上的金属物应剔除干净。案卷的装订必须牢固、整齐、美观、不丢页、不压字、不损坏文件,不妨碍阅读,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九条 每卷的厚度以不超过15毫米为宜。材料过多的,应按顺序分册装订。
第二十条 案卷采用左侧三孔一线方法装订,以地脚和翻口取齐。
第二十一条 独立成册的书证材料,应与正卷材料一起组卷,作为案卷的附件编号,一起装盒。一册为一个案卷号。
第二十二条 每一案件的案卷应按照案卷号顺序装入档案盒(式样见附件1、附件2、),并按要求填写档案盒封面和脊背内容。
第二十三条 汇编《档案目录》。《档案目录》由目录夹、《立卷说明》、《案卷目录》(案卷目录式样见附件13)三部分组成,以年度为顺序,一年一本或几年一本。
《立卷说明》的内容包括:本年度执法工作概况;本年度文书立卷情况(含立卷工作的组织情况、文件材料完整与否、案卷数量、有何缺陷和问题等)。
《档案目录》必须汇编一式三份,作为档案室基本的检索工具和进馆档案的移交目录。
第二十四条 在档案案卷目录中,案卷序号是指一个独立的档案案卷形成一个序号,案号是指案件本身的编号,结案时间是案件办结的时间。
第二十五条 在档案案卷目录中,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强制执行的案卷材料应单独立卷,并排在该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案卷之后。
第五章 专利行政执法档案的移交和借阅
第二十六条 案件结案后2年内由执法档案管理人员向本单位档案综合管理部门移交。
第二十七条 档案综合管理部门应逐卷清点,检查案卷质量,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案卷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档案综合管理部门确认移交案卷符合要求后,交接双方要在案卷移交清单上签字。
第二十八条 专利行政执法档案的借阅,由专利执法部门负责人审定,按照综合档案室有关规定办理借阅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级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档案局和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10月9日印发的《广东省专利行政执法文件材料归档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