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开放档案的方针,大力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馆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馆藏开放档案的范围:
本馆保存的档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即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提前开放,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可自形成之日起满50年开放。上述所有档案,如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继续保密或应控制使用,档案馆将继续延期开放。
二、查阅利用馆藏开放档案的手续:
我国大陆公民持有合法证明(身份证、工作证或单位介绍信)即可到本馆查阅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港、澳、台同胞如查本人及亲属历史证明,可持回乡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直接到本馆查阅;查阅其他开放档案的,须持有大陆邀请单位、合作单位或接待单位介绍信证明,并须向我馆递交书面申请,说明本人身份、利用目的、查阅范围以及其他有关情况,经馆长批准后方可查阅。
外国组织和个人到本馆查阅开放档案,须经有关单位介绍,写好书面申请,说明本人身份、利用目的、查阅范围及其他有关情况。书面申请应提前通过接待单位送达本馆,经馆长批准同意后方可查阅。
三、为保护档案,调阅档案原则上每位利用者每次不超过五卷,每天不超过二十卷。归还档案时,接待人员要认真检查、核对,确认档案数量无误、档案无破损后才能让利用者离开。
四、利用者必须爱护档案,严禁折皱、污损、撕毁、划线、圈点、涂改档案及拆散案卷。利用者要服从接待人员的安排,在指定的场所阅览。
五、复制开放档案。为保护档案原件,减少复制过程中对档案的损坏,一般情况下以摘抄为主,特殊情况必须复制的,应先填写书面申请,经分管馆长批准后,由接待人员负责办理。
六、利用者摘抄、复制的档案,如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研究著述中引用档案内容,但须注明所引用档案材料的出处(即我馆名称和档号)。除经本馆同意,利用者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全文公布、陈列、展出本馆保管的档案。
七、利用者如有特殊情况,需把档案借出馆外利用的,须经馆长批准,办好外借手续,定期归还。
八、利用者应注意保持阅览室的整洁、安静,不在阅览室内抽烟、饮水、大声交谈、喧哗,不能干扰、妨碍他人查阅利用。
九、利用者如需要利用档案作为凭证的,可向接待人员提出申请,接待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可给予出具档案证明。
以上规定,接待人员、利用者须严格遵守,如违反规定,造成损失,要依法追究责任,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