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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档案馆档案查阅服务介绍
【作者】中山市档案馆  【文章来源】中山市档案局(馆) 【成文日期】2009-03-01 【点击率】

1.档案查阅手续

1.1我国公民和组织利用中山市档案馆(以下简称本馆)馆藏档案。

1.1.1持有身份证、工作证、介绍信等合法证件的我国公民和组织,均可直接来本馆查阅开放档案。

1.1.2我国公民和组织因公务活动、调查取证和其他目的需要利用本馆尚未向社会开放的档案,须持本单位介绍信,注明利用者的身份和利用档案的目的与范围,必要时须出示本人身份证。

大量利用本馆未开放档案进行专题研究、撰写学术论文的,利用者须持本人身份证和单位介绍信,介绍信注明本人的写作提纲和查阅范围,接待人员确定其所需材料后报请馆长批准。

1.2 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本馆馆藏档案:

1.2.1为查取个人及其亲属历史证明的外国人,可持本人入境证明和身份证明,向本馆提出申请,本馆可以提供有关的开放档案。

1.2.2为从事学术研究要求利用本馆开放档案的外国专家、学者,可直接提前向本馆提出申请,说明个人身份、学术研究的课题以及要求利用档案的范围,本馆可予以提供利用。

1.2.3为其他目的要求利用我馆档案的外国组织或个人,须经我国省级以上政府机关或签订文化交流协议的有关部门介绍,提前向国家档案局或广东省档案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本馆予以接待。

2.查阅流程

2.1查档咨询和登记。持有合法证件的利用者,可直接向接待人员索取登记表,要求接待人员提供初步咨询,寄存随身携带物品。

2.2检索目录。利用者办理登记手续后,即可进行档案目录检索。可以使用为利用者配备的指南、开放目录及电脑检索系统进行查询,也可以请接待人员提供帮助和指导,或代为查询。

2.3调档阅览。利用者查到所需档案的线索后,填写《利用档案资料登记表》。接待人员根据需要提调档案原件或电子数据、缩微胶片供利用者在相应的阅览室内进行阅览。利用者可以在著作或其他研究成果中引用档案的内容,但应注明收藏单位(即本馆)及档号。本馆恳请利用者向本馆赠送其著作或其他研究成果(一至二套),以作收藏。

3.档案服务项目

3.1档案证明。利用者为查证所需,要求提供档案证明的,可向接待人员提出申请。本馆可依法出具证明。

3.2网上查询。除直接来本馆查阅档案外,利用者还可通过中山档案信息网查询有关档案,中山档案信息网网址为:http://www.zsda@gov.cn

3.3档案复制。利用者需要复制档案,可向接待人员提申请,接待人员依据国家规定,视档案内容和载体状况酌情予以办理。

3.4其他服务

3.5本馆档案阅览室备有各种资料、辞典等工具书,供利用者查阅。

3.6本馆档案阅览室辟有专柜,存有本馆编纂的指南并有开放档案全宗目录、各种专著和史料汇编等书籍,以供参考。

4.服务机构

4.1服务机构:中山市档案馆档案管理科。

4.2服务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其中星期五下午闭馆整理。

4.3服务地址:中山市兴中道1号市人大办公楼东侧附楼一楼101

4.4乘车指引:乘15路公交车至市人大站

4.5邮政编码:528403

4.6电话:0760-88317693

4.7传真:0760-88317693

4.8联系人:严荫庭、黎佩文、郑  暖、袁菊

5.法规依据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5.2 《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

5.3 《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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