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山市档案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ZhongShan Archives Society,缩写为ZSAS。
第二条 本会是依法成立的本市档案工作者的、学术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广东省档案学会及中山市社会科学联合会的单位会员,并接受中山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市档案工作者,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行动指南,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展档案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不断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为我市构建和谐文明社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山市档案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中道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档案工作的理论、方法、技术的研究,不定期举办各种讨论会、报告会、座谈会、专题分析会、讲座和业务参观活动;
(二)深入广泛地宣传贯彻实施《档案法》等国家、省和本地制定的档案法律、法规、规章,普及档案学基础知识,介绍国内外、省内外、市内外档案学研究动态、成果及档案工作状况,推介档案工作的刊物、图书、资料,开阔档案工作者眼界,提高业务水平;
(三)单独或与市档案局(馆)合作编印出版档案刊物及有关业务资料;
(四)对档案事业建设发挥咨询作用,鼓励会员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和要求;
(五)开展档案专业的咨询、培训、展览等服务,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为有需要的单位提供档案的虫霉防治、修裱、立卷、建档等服务;
(六)协助和指导本会的单位会员开展活动;
(七)加强本会与省档案学会、兄弟市档案学会及本市有关学术团体的联系,发展会员,向省档案学会推荐在档案学术研究上有显著成绩的会员及其成果,对有创造性研究成果者或热心于学会工作并有突出成绩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凡是热爱档案工作,承认本会章程,并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1、 从事档案工作,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有独立的业务研究能力或相当于管理员水平的档案工作者;
2、 对档案学研究和档案事业有一定贡献者;
3、 热心于档案工作及学会工作,积极支持档案工作和学会活动的领导干部;
4、 中国档案学会、广东省档案学会在本市的会员,为本会当然会员;
5、从事其他专业工作,热心于档案学研究并有一定成绩者。
(二)单位会员。档案工作已实现规范化管理,或正努力创造条件实现档案工作规范化的单位,热心学会工作,有加入本会意愿的,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个人会员入会程序是:
1、申请人提交申请表;
2、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推荐,经学会理事会审核批准;
3、由理事会或理事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二)单位会员入会程序是:
1、由拟入会单位提交申请表;
2、经学会理事会审核批准。
(三)必要时本会可直接吸收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享有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会议和学术活动;
(五)优先订阅学术刊物和获得内部发行的业务书籍及参考资料等;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二)积极宣传并带头实施《档案法》,宣传和普及档案工作基本知识,宣传档案和档案工作的重要性;
(三)协助档案部门收集散存在社会上的档案和有关资料;
(四)积极参加学术研究活动,撰写学术论文、作学术报告等;
(五)对档案学研究和档案工作的发展提出积极建议,并及时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退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领导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各会员中选举产生的代表、特邀代表和上届理事会成员组成,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举行。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订和修改学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学会工作的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档案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并向省档案学会推荐会员;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组织奖励和表彰活动,并决定向广东省档案学会和中国档案学会推荐有学术价值的论文、著作及其他科研成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理事会根据需要设立必要的办事机构,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到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档案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与理事会届期相同,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档案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市档案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专门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和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市档案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档案局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档案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档案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档案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年8月26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